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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2020-04-09   337
(1990年2月2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军事设施的安全,保障军事设施的使用效能和军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巩固国防,抵御侵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军事设施,是指国家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下列建筑、场地和设备:(一)指挥机关、地面和地下的指挥工程、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04-09   357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旗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五星红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主席团公布的国旗制法说明制作。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旗。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外交部、国务院交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20-04-09   310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0-04-09   281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
2020-04-09   424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根据1993年4月27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1999年6月3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2010年7月21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2010年3月2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578号令公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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